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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商店管理规定

东海县中小学校园商店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园商店的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校园食品安全消费环境,全面引导、督促全县校园商店的规范经营行为,坚持“安全、阳光、服务、微利”的原则,使校园商店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如下规定: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商店,要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合法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二、校园商店的位置要选放适当,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整洁明亮,卫生条件较好。经营者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较高的诚信度,不能患有传染性疾病。经营管理要严格商品准入制度,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和《消费投诉处理制度》。要规范商品进货渠道,严把进货质量关,并签订好质量保证协议,建立进货台帐。食品、饮料应符合卫生标准,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正规供货票据,并建立食品类采购销售台帐。认真登记供货单位、品种、产地、数量、价格、质量状况等信息,并做好登记台账、采购合同文本及相关票证的存档备案工作,做到采购有监督,质量有保证,责任可追究。

三、商品存放必须分类、分架、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过期的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以下商品:

1.超保质期的食品和饮料;

2.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保质期的“三无商品”;

3.卫生部门明令禁止学生、幼儿使用的商品;

4.无“QS”标识的直接入口食品;

5.与学校食堂饭菜相同食品和无正规出厂包装的食品等。

四、校园商店要以服务教学、服务师生为宗旨,实行微利销售,以销售与学生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为主。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向学生出售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如香烟、酒等),不得采取诱导的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如采取摸奖、提供诱导信息等),不得强求学生购买商品。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同样商品价格不得高于校外超市价格。要建立消费安全承诺制度,努力为广大师生营造舒心、安全的校内购物环境。承诺内容与“三项制度”要张贴公示。

五、校园商店的承包经营,要坚持“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公开招标,增加透明度,不得搞暗箱操作。学校领导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承包,学校教职工的家属可承包但不得转包他人。学校和承包人要有明确的书面合同条款规定,不得口头协意承包。一所校园只准设立一个商店。合同期限不超过两年。承包人要严格履行合同,按时缴纳承包费。

六、学校要加强对商店的管理,使所进商品物美、质优、价廉,达到为师生服务的目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商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的校长为直接责任人。要配备12名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校园商店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加强管理,每周必须进行2次以上的例行检查,每次检查必须留有详细的记录,并在每月底将本月的检查情况汇总整理上报县局体卫科,由体卫科汇总存档,以便有关部门检查。校园商店不管是承包经营或场所租赁,都在学校管理的职责范围,学校应与承包者或场所租赁者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及责任追究措施。凡发生商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除了追究承包人的经济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学校管理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七、县局体卫科将协同相关科室,定期对各校园商店进行检查评比,并在东海教育网上公布评比结果。校园商店承包后,各学校要将承包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名单和经营合同(协议)报县局体卫科备查。

八、本文件下发后,各单位已有的校园商店的承包经营要严格执行本文件,对所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附件-:合同样本

附件二:承诺内容、三项制度

 

 

 

 

 

 

 

 

 

 

 

 

附件一:

校园商店承包经营合同书

 

       (以下简称甲方)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校园商店承包给       (以下简称乙方)经营管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时间为     年,自20 年    日至20 年     日。

二、承包费上缴方式 

1、承包金额:乙方年上交甲方承包金人民币    万元。

2、交费方式:实行先交费后经营的方式。即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交甲方第一年的承包费       万元,第一年底交第二年的承包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对承包人的监督权。

2、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    间计  平方米;其它设备见附表。

3、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换而变更。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内,乙方依法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

2、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不得销售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商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3、接受甲方的监督,按时缴纳水电费。

4、爱护集体财产,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5、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防碍教学秩序的现象发生,严禁经营饭菜和油炸食品。

6、搞好商店食品卫生和个人、室内外卫生。

7、商品一律在店内经营,店外严禁摆摊设点销售任何商品。

五、经双方协商 

1、乙方在经营期间所需的费用,包括流动资金、新上各种设备均由自己筹集。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必须做好安全工作,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经营期间,办理各种证照的费用以及各种税金、体检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因出售的食品而引发的师生和外单位人员中毒,一切后果、经济赔偿及罚款均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将终止经营合同。

5、商店各种设施,乙方不得擅自改动,需改动,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照价赔偿。

6、乙方承包结束,所有积压商品和经营期间添置的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

六、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上报教育局体卫科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附件二:

本店郑重承诺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本店将严格执行商品准入三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

 一、进货验收备查制度

1.本店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的规定,严把商品进货关,坚决杜绝“三无”商品;

2.本店及时收集所经销的主要食品的相关资料,并按商品类别分别建立进货台账;

3.进货台账记录商品品种、进货日期、供货单位、购货凭证编号、数量、保质期等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有据可查,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二、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

1.本店严把质量关,对过期变质的食品,主动及时下柜;

2.本店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以下柜,然后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合格的商品重新上柜销售,鉴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立即停止销售;

3.本店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及时予以追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供应商和相关部门。

三、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本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本店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投诉举报电话为12315

3.本店对消费者投诉,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先行协商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与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联系,妥善处理。

作者: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