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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教幸福你我他
依法执教幸福你我他
教师是代表学校这个法人在行使教育教学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属学校行为。因此,教师依法执教从学校与个人的角度来看都是应该的。
看到过很多教师因对学生采取过激(或不当)教育行为,导致教师与学生都受到不应该有的伤害,甚至会发生一些悲剧,这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也是教育的最大失败。这种情况一般由于教师不够冷静,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造成的。如果作为教师法律意识强,能坚持依法执教,那么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这样师生都不会受到伤害,否则,不仅会给学生造成身心的伤害,同时教职工也可能违纪违规,甚至受到法律的追究。
与教师职业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从法律角度来讲主要规定了行为主体有所为,有所不为,及不作为与乱作为等都是违法的,由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看几个不作为的例子:
例1:某老师下课时经过走廊,见两个小学生边开玩笑边在用棍子相互往对方身上乱戳,该老师没有上前劝止。五分钟后有学生来报告,其中一个孩子的眼睛受伤了,经学校送医院治疗后鉴定该生右眼失明,经法院调查取证后,证实有老师看到这个事而没有劝止,是教师的不作为,负责20%的赔偿。这是不作为所必须负担的法律责任。(司法解释,下课期间如果没有老师看到这一情况,只要学校、班主任平时教育了,那与学校无关)。
例2:某中学生中午时候爬学校围墙摔断了腿。花去医疗费十万元。经调查:学校和班主任进行了教育(有安全教育讲座资料,学生反映是实,且有禁止爬围墙的标语)。法院判决学校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司法解释: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的义务,学生不听教育由自己负责)。
例3:某老师上课时把迟到的学生拒之门外,结果该生出走一周后由家长和学校共同找回,费用2万元,法院判决,所有费用由校方负责,校方责成该教师承担80%的经济损失。(司法解释:学生出走是由该教师不当作为――拒学生于教室外造成的,所有教师上班期间行为是学校行为,学校承担20%的损失的理由是教育教师不到位),。
例4、某生因上课不遵守纪律,受到老师的批评教育,下课后,学生出走,在校外受伤,家长向法院起诉讼学校赔偿10万元。法院调查,教师在对违纪学生批评时,没有污辱其人格,无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所以学校不予赔偿,从人道主义予以支援2000元。
例5、某女生上课睡觉,从凳子上摔下来,造成脸部划伤,结果花去整容费5万元,家长向学校索赔,经法院调查:该老师在发现了学生睡觉时没有提醒,是造成受伤的原因之一,未履行义务(教师在上课时有组织学生听课的义务),判学校赔偿2万元。因学校在会议上强调过此类事,所以该费用全部由教师个人负担。
例6,某生上课看小说,上课老师用右手扯该生一下耳朵。结果下午该生回家后,视力模糊,经医院检查,因外力导致视网膜脱落,造成终生残疾。学校赔偿该生10万元,个人承担赔偿5万元。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工作。(司法解释,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例7,某校组织初三学生周末补课,放学后有5名学生在学校后的池塘洗澡,淹死一人。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20万元(司法解释,学校不得组织义务阶段的学生补课)。
同志们:我们面对的是一群孩子,性格各有不同,表现千差万别,这是正常的。那么我们在教育教学过程除了要全心全意爱护,教育学生外,更要有法律意识,哪些是必须作为的,哪些是不能作为的,否则,如果凭性格和举做事,对违纪学生动不动就动口动手,因不作为而乱作为都可能他人和自己造成伤害。那么我们应注意哪些较为常见的不恰当作为呢?怎么处理类似情形?
1、 放学后,滞留学生在校。我们有些年青老师往往因学生违纪会滞留学生在校。进行批评教育后,简单的让学生一个人回家。这是不对的,正确的是,教育完后,一定与家长取得联系,亲自护送或请家长到校来接回去。
2、 学生违纪不履行教育义务。有的老师在课堂或下课期间见学生有明显违纪行为,如睡觉、斗殴等而不加以制止,规劝或报告相关人员部门,正确做法:有能力的予以教育、制止,无能力的报告相关人员予以解决。
3、 不按上级要求对学生实施安全、紧急避险、自我保护、法律法规等教育,除文化知识外,要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及其它方面的教育。正确做法:严格按上级部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
4、 擅自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和团体外出,教师行为即学校行为,凡是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特别是组织学生团体活动需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有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行。
5、 拒绝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或把违纪学生赶出教室。正确做法:先让学生进教室听课,待合适机会,查明原因,确保学生在自己的有效管理范围内,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6、 无保护学生隐私的意识。没收学生财物或书籍等。不尊重学生人格和伤害学生其他合法权益。正确做法:有尊重学生隐私权的意识,可以对违纪学生的相关财物或书籍暂为代管,待家长来后再进行移交。
7、 对学生采取过激的教育行为,甚至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有的老师,特别是年青教师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因“恨铁不成钢”,往往对违纪学生漫骂,站桩,尤其是罚抄作业和打扫卫生,甚至动手殴打学生,这是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违法行为。
8、 见有伤害学生行为或可预见性伤害行为时不予理睬。如有陌生人进校园、教室等,发现学生与学生、学生与陌生人争执等不正常行为的不作为。
9、上实验课、室外课、实践活动课等时不按正常程序操作。
10、发现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不处理不上报,如电路检查、学生玩具、管制刀具等其它情况。
11、上课或值日时缺岗,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如上课、门卫、生活管理员、体育课、自习课异常情况。
12、紧急情况(如疫情期间、极端天气等情况,不按要求作为或乱作为,有异常情况发生时知情不报或隐匿等。
13、违规收费或私自组织学生购买课外辅导资料等,都是违法行为。
14、学生无故缺席不在规定时间联系家长,或学生请假不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等,学生出勤异常情况不关心不处理不上报等。
15、不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碰到学生矛盾问题敷衍了事,留下安全隐患等。
16、模范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更不能特别有骚扰、猥亵、奸污异性学生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单独关门异性学生进行个别辅导谈心作思想工作,对异性学生的辅导要进大办公室并有第三者在场等)
看到过很多教师因对学生采取过激(或不当)教育行为,导致教师与学生都受到不应该有的伤害,甚至会发生一些悲剧,这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也是教育的最大失败。这种情况一般由于教师不够冷静,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造成的。如果作为教师法律意识强,能坚持依法执教,那么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这样师生都不会受到伤害,否则,不仅会给学生造成身心的伤害,同时教职工也可能违纪违规,甚至受到法律的追究。
与教师职业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从法律角度来讲主要规定了行为主体有所为,有所不为,及不作为与乱作为等都是违法的,由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看几个不作为的例子:
例1:某老师下课时经过走廊,见两个小学生边开玩笑边在用棍子相互往对方身上乱戳,该老师没有上前劝止。五分钟后有学生来报告,其中一个孩子的眼睛受伤了,经学校送医院治疗后鉴定该生右眼失明,经法院调查取证后,证实有老师看到这个事而没有劝止,是教师的不作为,负责20%的赔偿。这是不作为所必须负担的法律责任。(司法解释,下课期间如果没有老师看到这一情况,只要学校、班主任平时教育了,那与学校无关)。
例2:某中学生中午时候爬学校围墙摔断了腿。花去医疗费十万元。经调查:学校和班主任进行了教育(有安全教育讲座资料,学生反映是实,且有禁止爬围墙的标语)。法院判决学校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司法解释: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的义务,学生不听教育由自己负责)。
例3:某老师上课时把迟到的学生拒之门外,结果该生出走一周后由家长和学校共同找回,费用2万元,法院判决,所有费用由校方负责,校方责成该教师承担80%的经济损失。(司法解释:学生出走是由该教师不当作为――拒学生于教室外造成的,所有教师上班期间行为是学校行为,学校承担20%的损失的理由是教育教师不到位),。
例4、某生因上课不遵守纪律,受到老师的批评教育,下课后,学生出走,在校外受伤,家长向法院起诉讼学校赔偿10万元。法院调查,教师在对违纪学生批评时,没有污辱其人格,无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所以学校不予赔偿,从人道主义予以支援2000元。
例5、某女生上课睡觉,从凳子上摔下来,造成脸部划伤,结果花去整容费5万元,家长向学校索赔,经法院调查:该老师在发现了学生睡觉时没有提醒,是造成受伤的原因之一,未履行义务(教师在上课时有组织学生听课的义务),判学校赔偿2万元。因学校在会议上强调过此类事,所以该费用全部由教师个人负担。
例6,某生上课看小说,上课老师用右手扯该生一下耳朵。结果下午该生回家后,视力模糊,经医院检查,因外力导致视网膜脱落,造成终生残疾。学校赔偿该生10万元,个人承担赔偿5万元。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工作。(司法解释,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例7,某校组织初三学生周末补课,放学后有5名学生在学校后的池塘洗澡,淹死一人。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20万元(司法解释,学校不得组织义务阶段的学生补课)。
同志们:我们面对的是一群孩子,性格各有不同,表现千差万别,这是正常的。那么我们在教育教学过程除了要全心全意爱护,教育学生外,更要有法律意识,哪些是必须作为的,哪些是不能作为的,否则,如果凭性格和举做事,对违纪学生动不动就动口动手,因不作为而乱作为都可能他人和自己造成伤害。那么我们应注意哪些较为常见的不恰当作为呢?怎么处理类似情形?
1、
2、 学生违纪不履行教育义务。有的老师在课堂或下课期间见学生有明显违纪行为,如睡觉、斗殴等而不加以制止,规劝或报告相关人员部门,正确做法:有能力的予以教育、制止,无能力的报告相关人员予以解决。
3、 不按上级要求对学生实施安全、紧急避险、自我保护、法律法规等教育,除文化知识外,要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知识、法律知识及其它方面的教育。正确做法:严格按上级部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
4、 擅自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和团体外出,教师行为即学校行为,凡是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特别是组织学生团体活动需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有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行。
5、 拒绝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或把违纪学生赶出教室。正确做法:先让学生进教室听课,待合适机会,查明原因,确保学生在自己的有效管理范围内,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6、 无保护学生隐私的意识。没收学生财物或书籍等。不尊重学生人格和伤害学生其他合法权益。正确做法:有尊重学生隐私权的意识,可以对违纪学生的相关财物或书籍暂为代管,待家长来后再进行移交。
7、 对学生采取过激的教育行为,甚至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有的老师,特别是年青教师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因“恨铁不成钢”,往往对违纪学生漫骂,站桩,尤其是罚抄作业和打扫卫生,甚至动手殴打学生,这是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违法行为。
8、 见有伤害学生行为或可预见性伤害行为时不予理睬。如有陌生人进校园、教室等,发现学生与学生、学生与陌生人争执等不正常行为的不作为。
9、上实验课、室外课、实践活动课等时不按正常程序操作。
10、发现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不处理不上报,如电路检查、学生玩具、管制刀具等其它情况。
11、上课或值日时缺岗,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如上课、门卫、生活管理员、体育课、自习课异常情况。
12、紧急情况(如疫情期间、极端天气等情况,不按要求作为或乱作为,有异常情况发生时知情不报或隐匿等。
13、违规收费或私自组织学生购买课外辅导资料等,都是违法行为。
14、学生无故缺席不在规定时间联系家长,或学生请假不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等,学生出勤异常情况不关心不处理不上报等。
15、不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碰到学生矛盾问题敷衍了事,留下安全隐患等。
16、模范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更不能特别有骚扰、猥亵、奸污异性学生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单独关门异性学生进行个别辅导谈心作思想工作,对异性学生的辅导要进大办公室并有第三者在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