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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教育惩戒走偏须把好“三道关”
近日,教育部回答了有关《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中“刻意孤立”如何界定的问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刻意孤立”,首先主观上是故意而且针对特定学生,具有相对性、持续性,非因疏忽而没有关注到学生的需求;行为表现上,可以是对学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应,指使其他学生孤立特定学生或者物理上隔离(比如单独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导致学生得不到老师的关注和正常的同伴关系,产生心理上的压力。
近年来,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老师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甚至纵容了部分学生的不良行为,给区域教育生态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基于此,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广大教师提供了权威依据与有力抓手。
然而,新政策的推行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教育惩戒规则的实施也不例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别教师故意安排违纪学生单独坐最后一排,冷落甚至孤立学生,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发展。这与颁布教育惩戒规则的初衷背道而驰。防止教育惩戒走偏,必须把好以下“三道关”。
第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中小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具体条款,准确理解其内涵,引导教师强化思想认识,恪守敬畏之心,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用好教育惩戒权,力求客观公正。
第二,明确责任主体。教师是教育惩戒权的实施主体,对实施效果负主要责任。若执行中有偏差,学校管理者同样难辞其咎。换言之,各级学校及校长要承担教师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努力提升教师的教育管理水平,引导其规范有序使用教育惩戒权。
第三,畅通监督渠道。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可设立监督电话、公布投诉信箱等,畅通监督渠道。接到相关投诉后,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如果教师确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可采取口头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等处置方式,同时要给予教师所在学校及相关领导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