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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教育部: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9月12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共6章44条,对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作出规定。
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从重处罚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指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具体包括: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包括: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办法》出台前,各地针对校外培训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办法》出台后可以让相关工作有更高的一致性,有遵循的依据。
“针对校外培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处理思路,有了《办法》后,相关部门规范培训机构的时候也可以减少一些争议。”储朝晖强调。
《办法》还提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从严把握用人标准是最重要的行业底线
对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有性侵前科等违法犯罪人员为学生开展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这不同于一般行业,应当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保证学生免受侵害的角度,从严把握用人标准,这是最重要的行业底线要求。
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制度,开展从业人员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集中查询,织密校外培训安全防护网。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